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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阻燃胶合板检出不合im电竞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格 广州伟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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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电竞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im电竞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im电竞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146号),涉及广州伟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

  2023年2月7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825号D01房的广州伟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了该单位销售的“阻燃胶合板”。2023年2月28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1)转至我局处理,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1、燃烧增长速率指数;2、600s内总放热量)项目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称涉事“阻燃胶合板”是该单位于2023年2月3日从广州市白云中辉胶合板厂处购进的,共购进60张,进货价为31元/张,其能提供该产品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开具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前来我局配合调查。2023年3月9日,当事人委托朱伟前来我局提交涉案产品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至此,本案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XG31B),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

  2023年2月7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825号D01房的广州伟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了该单位销售的“阻燃胶合板”。2023年2月28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1)转至我局处理,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1、燃烧增长速率指数;2、600s内总放热量)项目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

  当事人称涉事“阻燃胶合板”是该单位于2023年2月3日从广州市白云中辉胶合板厂处购进的,共购进60张,进货价为31元/张,其能提供该产品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023年3月9日,当事人委托朱伟前来我局提交涉案产品相关资料,其提交了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涉案“阻燃胶合板”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称涉事“阻燃胶合板”是该单位于2023年2月3日从广州市白云中辉胶合板厂处购进的,共购进60张,进货价为31元/张,其能提供该产品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涉事“阻燃胶合板”销售价为50元/张,除抽检的10张胶合板以外,剩余胶合板因为销量问题,该单位于2023年2月25日已退回厂家,其能提供退货凭证。涉事“阻燃胶合板”货值500元,违法所得190元。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检验报告》(编号:1),证明涉案“阻燃胶合板”为不合格产品。《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的相应措施;

  2.当事人的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XG31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3年3月9日《询问笔录》,证明涉案“阻燃胶合板”的采购来源、销售数量及价格等情况;

  4.上述涉案“阻燃胶合板”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来源;

  本局已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线),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