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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收购]天安新材(603725):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发布时间: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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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本次收购系因吴启超先生以现金认购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吴启超先生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 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上市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并批准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可免于以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吴启超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导致 发行完成后,吴启超先生持有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的比例超过 30%,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启超先生于 2022年 4月 25日签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股份认购协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启超先生于 2023年 4月 25日签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吴启超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之外,吴启超先生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陶瓷玻化砖、釉面砖、抛光砖及墙地砖、各式高级陶瓷装饰 砖系列产品和水晶饰面陶瓷装饰砖等高档环保型装饰建筑 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陶瓷器生产设备制造、加工,陶瓷生 产设备及炉窑设计、安装工作,陶瓷喷雾干燥粉料及釉料加 工制造,水暖配件,厨柜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以上生产 加工、制造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工 业设计、建筑设计、室内外装潢装饰设计,知识产权服务, 技术培训、开发、转让、咨询及服务。销售五金制品、灯具、 家具、卫生洁具、家用电器及视听设备、家居用品、室内装 饰材料。房屋及土地租赁;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对工业园区 的投资、建设、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 车场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卫生 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家具销售;家具制造;五金 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 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型陶瓷材料 销售;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园区管理服

  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装饰板、胶带纸、PVC封边条、防火板、PP膜、 无,外墙膜;批发零售:五金配件、竹木制品、家具、纸 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贸易(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计算技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装饰材料、家具、软装材料的批 发、零售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会议及展览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家具设计 及安装服务;仓储服务;物流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开发、设计、生产及经营陶瓷玻化砖、抛光砖、墙地砖、各 式陶瓷装饰砖、卫生洁具、淋浴系列;橱柜、水暖配件的生 产、加工及销售;陶瓷机械设备生产;陶瓷生产原料(不含开 采)、新型建筑材料的加工、制造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设计、销售:瓷砖、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灯 具、家具、卫生洁具、家用电器、视听设备、家居用品、室 内装饰材料;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对工业园区的投资、建设 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 车场管理;房屋及土地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 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金属材料、 环保设备、建筑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包装材料、橡塑制品、 工艺品、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五金交电、健身器材、 游乐设备、橡胶地垫、电瓶车、电动车、钢塑复合管、PV C管、标识标牌、广告灯箱、油漆、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颜料;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或 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除外);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 作业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建筑劳务分 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

  程管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结构 制造;金属结构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用石加 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软件开发;建筑 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轻 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建筑 用金属配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隔热和隔音材料制 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数字内容制作 服务(不含出版发行);门窗制造加工;家具制造;室内木 门窗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金属制品研发;五金 产品研发;金属材料销售;销售代理;电线、电缆经营;家 具销售;门窗销售;软件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数字视频监 控系统销售;平面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云计算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装饰材料、家具、软装材料的批 发、零售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会议及展览 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家具设计及安装服务; 仓储服务;物流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材料科学研究;研 发、检验、加工、制造、销售: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 活动);体育竞赛组织;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 涉外调查);摄影扩印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国内贸易代理;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 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 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 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除控制天安新材及其子(孙)公司以外,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吴启超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本次收购人吴启超先生系天安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通过参与本次股票发行,为支持天安新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予以坚定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收购人吴启超先生承诺,本次发行认购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外,收购人暂无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 4月 25日,天安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日,吴启超先生与天安新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2年 5月 16日,天安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2022年 10月 28日,天安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2023年 2月 13日,天安新材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号) 2023年 4月 2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3年 5月 16日,天安新材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号)规定的 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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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前,吴启超先生持有天安新材6,310.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3%,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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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吴启超先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 A股股票 1,3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610.5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34.85%。

  本次发行完成后吴启超先生仍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与吴启超先生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 800万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1,300万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6.13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 800万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1,300万股(含本数)。最终认购的具体数量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认购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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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给乙方的发行数量,且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最终认购金额在甲方就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根据甲方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确定。

  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均满足后,甲方应尽快实施本次发行,乙方同意将在收到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后,按照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本协议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经守约方书面要求改正而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除外。

  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在要求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双方同意,如本次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获有权部门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20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次发行前,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益限制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本次发行实施后,收购人吴启超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鉴于收购人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且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本次交易并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收购人吴启超先生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吴启超先生本次以现金认购 1,300万股,认购价格为 6.13元股,认购金额为7,969.00万元。

  吴启超先生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使用杠杆、代持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二、本次收购方案”之“(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4、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实施后,收购人吴启超因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吴启超先生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且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本次交易并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吴启超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3,000,000股,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收购人已经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认为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吴启超认购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