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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普法强基在行动】农村建房惹纠纷?法官教你来避坑!
发布时间: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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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家中房屋需要加层,2020年3月,马某与杨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马某认为杨某施工造成房屋墙移,导致自家室内使用面积减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绝支付工程款。

  杨某遂将马某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某支付建房工程款5.5万元。马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杨某支付因房屋主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返工损失5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杨某称,马某家的加层房屋已建盖完毕,其一家人已搬入新家中居住生活,马某理应结算工程款。马某则辩称,其与杨某协商返工未果,一家人无奈装修入住。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测量和勘查,并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支付杨某工程款1.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尽可能避免纠纷产生,对于房主来说,要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和经验的施工方。双方在开工前要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并附上工程图纸。在工程进行期间,房主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一旦发现施工方未按合同和图纸施工,或施工中存在瑕疵,要及时提出并要求修理或返工。

  在支付工程款时,尽量按照工程进度分多笔支付,切勿大笔提前预付。工程完工后,要扣留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付清。

  对于施工方来说,工程施工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对双方协商进行变更的项目要签署洽商变更单。施工中,每一部分完成后,承包人应主动请房主进行检查,尤其是一些隐埋工程,在检查合格后,要求房主签署检查报告单,以免最终结算时产生争议。

  赵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施工承包多年,但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2019年8月,赵某与李某签订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李某家房屋的施工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对房屋设计图纸作了部分改动,此后双方对建筑面积、改动及未完成部分等发生争执。

  2022年1月,赵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7万元。李某对赵某未按施工图纸施工提出反诉,并申请对案涉房屋未按图纸施工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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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家建盖的住房有6层,依法应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李某将住房建设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赵某,存在选任过错。

  赵某明知自己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擅自向李某承包工程,其主观存在过错,故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赵某对房屋主体施工完成,李某对第6层投入使用,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及设计图纸仍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及设计图纸结算。

  经鉴定,赵某未完成工程量价款合计9655.05元,应在总工程款中扣减。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赵某建房工程款51956.2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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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民自建二层及以下住房,在选择承建方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的限制,而三层及以上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施工方无资质承建农村两层(不含)以上建筑的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2017年5月,张某需建盖新房,遂与刘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刘某包工不包料,为张某施工建设二层半房屋。2017年9月,房屋建设完工。张某又口头把房屋附属设施大门、院墙、院内地块平整交由刘某施工,约定工价7600元。

  2017年12月,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张某迁入新房居住。随后,刘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工程款均无果,无奈将其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张某辩称,该房屋质量有问题,影响居住安全,自己才拒绝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了张某家房屋的建设施工,张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张某提出房屋质量有问题,因该房屋建设多年,在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1年内,其并未向刘某提出问题所在;张某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可能影响居住安全,也未提出有效充分证据来证实。

  如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张某可针对相关问题提请评估,确定损失后依法要求刘某另行承担责任,但不能作为长期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农村建房市场之所以纠纷多发,一方面在于一些村民的法律知识欠缺,在签订、履行房屋建设合同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和违约问题。

  另一方面,在农村建房市场领域目前还缺乏明确完善的质量标准,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制度也尚缺乏,成为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甚至成为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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