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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罚15万元
发布时间: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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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对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唐山国轩新能源高端制造基地项目(1#厂房、1#、2#仓库、甲类仓库及门卫),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6月9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凤凰路东侧、国轩道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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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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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