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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程》发布im电竞官方网站手机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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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程》。标准编号为DB34/T4387-2023。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建筑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进入十四五以来,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得到了长足发展,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以合肥市为代表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经验形成了一批可复制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经验模式。

  该标准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合肥市装配式建筑,一直以来强调工程总承包模式,一直以来强调系统性和集成性,在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上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规程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为主,兼顾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将这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落实到条文中,从而提升全省的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基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特征,唯有推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才能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联结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全面发挥装配式建筑的建造优势。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合肥市于2021年9月发布了《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21年起,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比例达到100%,到2025年末,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比例达100%;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达到20家。”

  有实力的施工(设计)企业牵头的EPC工程总承包,是推动装配式建筑的首选模式。由有实力的施工或设计企业牵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装配式建筑的首选模式,采用传统的发包模式会导致装配式建筑工业化生产的优势无法体现。

  本规程单设第4章工程总承包管理,包括4.1发包和承包、4.2项目实施两节,具体条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市的相关文件编写而成,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项目管理要求、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承担责任等具体做了相关规定。

  装配式建筑具有工业化的特点,需要大量有技能、有质量意识、有归属感的产业工人,他们是保证装配式建筑建造品质、老百姓满意的最基本前提。传统“包工头”模式不适合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也无法改变当前装配式建筑“不好、不快”的问题。

  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一致的成熟、稳定、规范的建筑产业队伍,既是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筑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

  对于装配式建筑来说,现场预制构件安装、灌浆施工、钢结构焊接是影响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的最关键因素,因此灌浆工、装配工、钢结构焊工在施工操作前应经专业培训,且培训效果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

  《合肥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试行)》(2018年版)中提出:关键岗位作业人员专业化,指从事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作业、装配作业及钢结构焊接作业的技术工人必须通过规定学时的专业培训合格。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得2分。此项为必得分。

  安徽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在基本规定中提出:装配式建筑关键岗位施工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规程7.1.4条:预对于装配式建筑来说,现场预制构件安装、灌浆施工、钢结构焊接是影响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的最关键因素,因此灌浆工、装配工、钢结构焊工在施工操作前应经专业培训,且培训效果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

  规程7.5.3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应做好检查记录,并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记录表。

  规程7.2.2条条文说明:大量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表明,提前制作样板房有利于识别关键工序,尽早发现质量问题,采取措施,并可为工人培训提供实物场景教学。

  建筑工业化要求全面“精密建造”,要全面实现精细化设计、产品化加工和精密化装配。而BIM应用的优势,和建筑工业化的“精密建造”特点高度契合,可以实现精细化设计、精密化施工。

  装配式建筑是设计、生产、施工、装修和管理“五位一体”的体系化和集成化的建筑,而不是“传统生产方式+装配化”的建筑,用传统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模式进行装配化施工不是建筑工业化。

  装配式建筑的核心是“集成”,BIM方法是“集成”的主线。这条主线串联起设计、生产、施工、装修和管理的全过程,服务于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的全生命周期,可以数字化虚拟,信息化描述各种系统要素,实现信息化协同设计、可视化装配,工程量信息的交互和节点连接模拟及检验等全新运用,整合建筑全产业链,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化集成。

  通过BIM模型对建筑构件的信息化表达,构件加工图在BIM模型上直接完成和生成,不仅能清楚地传达传统图纸的二维关系,而且对于复杂的空间剖面关系也可以清楚表达,同时还能够将离散的二维图纸信息集中到一个模型当中,这样的模型能够更加紧密地实现与预制工厂的协同和对接。BIM与装配式的结合,借助BIM技术三维模型的参数化设计,有效地提高了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将生产过程的上下游企业联系起来,真正实现以信息化促进产业化,并实践着智慧建造的理念。

  规程3.0.5条:装配式建筑应采用BIM技术,实现全过程、全专业、全阶段的协同建造与信息化管理。

  本规程单设第8章BIM技术应用,对BIM技术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阶段都做了详尽规定。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用系统的思维和系统的解决方案来发展装配式建筑,要始终把“装配式建筑”作为完整的“产品”来思考。因此,装配式建筑实质的装配式结构+装配化装修+一体化集成+正向BIM+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要以“建筑”为最终产品的系统性思维,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将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机电设备系统、装饰装修系统通过总体技术优化、多专业协同,按照一定的技术接口和协同原则进行组装。

  规程中强调装配式建筑的系统性,从工程总承包到BIM技术应用都单设章节,同时对设计章节的一体化设计和正向设计都做了相关规定。

  规程4.1.2条提出: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招标或发包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装配率、样板房、一体化装修、BIM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装配式建筑要求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而现实往往出现建设单位将设计的不同阶段分包给不同的设计单位,设计一体化不能得到保证,更无法谈到装配式建筑的全过程一体化。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关于2021年上海市装配式住宅施工图设计深度专项治理的情况通报》指出:“设计单位装配式施工图设计深度不足的情况,在住宅工程实施阶段充分暴露,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厂面对大量非标准化的预制构件需求无所适从,这些单位要在不熟悉设计规范、不了解设计意图的情况下先补足建筑专业预制构件平面布置图、预制构件大样图和结构专业预制构件施工图,再在此基础上绘制预制构件加工图(加工制作图和装配图),方可进行构件生产和施工。这项工作覆盖设计、施工两方面主体质量责任,普遍由脱离设计、施工监管法规体系的企业、团队甚至个人以装配式深化设计名义完成。根据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反馈的结果,施工现场以此类图纸作为施工依据的情况普遍,这不仅挑战设计施工图纸在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权威性,也降低了设计单位承接装配式住宅设计业务的技术实力门槛。”

  因此,装配式建筑应进行正向设计。预制构件拆分设计应与主体设计同步完成,不应委托不同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将装配式建筑设计割裂开来。

  规程5.1.1条:装配式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规程5.1.3条:装配式建筑应进行协同设计;构件拆分设计应与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当项目有初步设计时,构件拆分设计应与初步设计同步完成。

  规程5.2.4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应将应由设计单位自行完成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再发包;主体设计单位不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分包。

  (5)高质量的部品部件制造,是推动装配式建筑工业化标准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使用预制构件是装配式建筑最重要的特征,其质量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预制构件尤其是预制混凝土生产时,受到混凝土配比、原材料质量、隐蔽项目质量控制、施工(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因素的影响,预制构件会出现平整度差、几何尺寸偏差大、预埋件位置不准等质量缺陷。施工安装后在检查验收时,有些质量缺陷用常规检测手段难以发现。 在传统的生产—交付流程中,使用方往往要到预制构件进场或者安装前(甚至安装后)的质检时才能发现这些质量问题,易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引发工程返工的突出矛盾,抬高建筑施工成本,影响和制约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这是全国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有目共睹的痛点,也是我省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的重点之一。

  2019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就“健全支撑体系—加强建材质量管理”指出:“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发的《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针对”完善预制构件监管”指出:“加强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积极采用驻厂监造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鼓励采用构件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构件质量飞行检查等手段,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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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针对“加强质量管理”提出要求:“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驻厂监造,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

  合肥市率先在全省推行了驻厂监造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此类经验值得在全省推广。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8月6日发布了《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实施指南(试行)》,对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完善,引领建造“绿色”转型,加速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探索了成功路径。

  2022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提出: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支持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驻厂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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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6.1.5条提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应按规定对装配式建筑中的预制部品部件实施驻厂监造,编制驻厂监造方案。

  不间断的专业培训,是解决当前技术人才缺乏的重要手段。在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各阶段,强调专业培训的重要性,有利于扩大装配式建筑人才队伍。

  规程第4.2.5条关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作条文说明提出:加快队 伍建设。加大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在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为工程总承包管理提供人才支撑。

  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需要突出装配式建筑的本质要求,即集成技术的运用,需要加强对围护墙、楼板、内隔墙、全装修等集成技术的研究,以集成技术的应用作为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内容,以“两提两减”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根本目的。

  装配式建筑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技术策划,以统筹规划设计、部件部品生产、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全过程,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采用适宜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技术方案。

  规程3.0.3条:装配式建筑应以整体项目为对象,在技术策划时采用适宜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

  规程7.5.1条:预制保温夹芯板中的金属拉结件、非金属拉结件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拉结件布置应经设计确定,并有拉结件布置图、设计计算书。

  预制保温夹芯板中的金属拉结件、非金属拉结件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拉结件布置应经设计确定,并有拉结件布置图、设计计算书。

  建设单位与建设相关方约定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目标时,一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装配式建筑政策规定;二要结合项目各阶段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进行全过程统筹。装配式建筑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技术策划,以统筹规划设计、部件部品生产、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全过程,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装配率,采用适宜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技术方案。

  科学合理的装配率,是推动装配式发展的重要指标。强化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对装配率的监管,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证装配式建筑不走样。

  装配式建筑全过程中,需要发挥方案设计与技术策划的龙头作用,统筹设计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管理、运维全过程的一体化,统筹建筑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全专业的一体化。因此设计前期是相当重要的阶段。目前很多现有项目,建筑方案不合理,后期生产与施工安装困难,装配式建筑的相应优势无法得到体现,这些都是项目前期缺乏监管导致的。因此有必要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确定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可行性。

  在竣工验收阶段,对装配率指标的审核认定,是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的闭环环节。

  规程3.0.2条:建设单位应按现行装配式建筑政策及项目建设目标,明确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目标。

  规程3.0.3条:装配式建筑应以整体项目为对象,在技术策划时采用适宜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

  规程5.1.2条: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确定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装配率指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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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5.1.4条: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对装配式建筑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装配率指标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

  规程5.2.2条:设计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作为施工图设计的基本条件进行后续设计,并满足装配率指标要求。

  规程4.2.5条条文说明:加强建设管理。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装配率评审、审核认定工作,从严控制与装配率相关的设计变更。

  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新增了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都明确了装配式建筑设计的相关内容,同时单设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一节,对其也做了详尽规定。设计文件应满足该规定的相关要求。

  规程5.2.3条: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满足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要求。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构件加工图是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性程序之一,直接影响着成本、效率、质量和工期。目前,装配式建筑发展迅速,但从现阶段市场反应来看,构件加工图仍然存在深化程度不够、标准化程度低、介入不及时等现象,此类问题直接影响工厂的生产效率、施工现场安装效率和项目的实施成本。预制构件加工图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实施关键环节,也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优于传统建筑最集中的体现,集合了不同专业需求。因此,构件加工图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规程中,对构件加工图也做了明确规定。

  规程5.2.5条: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构件加工图编制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

  规程5.2.6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绘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开模生产。

  规程5.2.7条: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进行钢结构制作详图设计的要求,并应做好与钢结构配套的楼板、墙板详图设计。

  各参建单位应共同参与首件验收,是为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质量控制工作,利于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打好坚实的构件质量基础。

  规程6.2.3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首套模具、首件构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驻场监造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样板房实施、转换层施工、预制构件运输与堆放、预制构件安装、套筒灌浆、外防护架安拆、垂直运输、塔吊防碰撞、质量通病防治等专项方案以及质量问题应急处理措施。关键工序包括预制构件安装与连接、垂直运输设备安装(含附着装置)、外防护体系或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结构形式复杂、预制构件超重的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与连接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钢结构建筑安装前应针对建筑主体结构和预制部品部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安装方案应包括施工过程的施工模拟分析、施工设施的验算、消除安装误差的措施、现场实际情况下的焊接工艺评定,并应组织专家评审。

  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质量控制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特点,各分部分项工程或工序之间需要紧密配合,如楼面混凝土浇筑的平整度偏差过大对后续的预制构件安装和钢筋套筒灌浆质量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预制构件安装的精度还决定了后续模板工程安装的质量,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不断深化对装配式建筑特点的认识,充分重视全专业、全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交底,做到精细化管理,最终实现提质增效,因此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过程实施全面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规程7.1.3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针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中的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审。

  装配式建筑宜制作样板房,应选取项目具有代表性的户型和相应的公共区域制作工程样板,展示装配式建筑的结构构造和构件安装工艺流程。样板房结构构造应包含叠合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部品部件,并展示现浇节点、套筒灌浆节点、临时支撑、模板工程、外防护体系等做法。

  规程7.2.1条:施工单位宜在构件安装前,在施工现场制作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全面反映预制构件安装、后浇混凝土连接、装饰装修、设备管线安装等施工工艺以及成型后的效果。

  规程7.2.2条: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原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规程7.2.3 条:转换层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进行质量验收,办理验收手续,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层施工。

  规程7.2.4 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应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规程7.3.1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规程7.3.9条: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构件运输通道和临时堆放场地,并应采取成品堆放保护措施。预制构件的存放方式、叠放层数应符合要求。

  规程7.3.3条:地库顶板做为构件堆放场地或车辆运输通道时,应有加固措施。

  单设资料管理小节,并在附录中设置相关表格,为装配式建筑的资料管理提供相关指引。